关于申报2022年度大连市文艺
精品扶持奖励项目的通知
附件1
大连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要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文艺作品,更好地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推动大连市文艺事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励文艺创作生产单位、文艺工作者繁荣文艺创作,推动文艺创新。
第三条 各类作品奖励,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对我市各文艺创作生产单位及个人创作生产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代表大连申报,获得中宣部、省委宣传部创作生产资金扶持的作品(项目)、获得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文艺创作生产类专项资金扶持的作品(项目); 入选国家、省级重大主题重点剧目或片(书)单的作品(项目);获得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常设性文艺奖项的作品(项目);获得全国面向国际交流、影响力大的文艺奖项的作品(项目);参加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认可(派出)的国际文艺类赛事、展演和重大艺术活动的作品(项目);在国家级平台发布、刊播、展(演)出的作品(项目)等进行相关奖励。
(二)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一个评奖周期内按最高奖励相应标准奖励;同一作品在同一奖项(展映、演出)评比中重复获奖(入选)的,只相应奖励一次。
(三)作品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或联合出品的,大连出品单位须有国家、省级各类评奖申报权(其他合作单位授权),依据题材类型、大连元素所占比例综合评估后进行奖励。
(四)评奖奖项如有奖级区分,受奖励作品(项目)须获得第一奖级。
(五)奖励的奖金主要用于艺术创作生产,奖金的20%可用于奖励有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连籍户口的公民;
(二)在大连市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定向为大连市创作的外省市公民或外籍人士。
第五条 代表大连申报获选中宣部、省委宣传部的重点文艺、出版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作品(项目);代表大连申报获得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文艺创作生产类专项资金扶持的作品(项目)给予配套奖励。代表大连申报入选中宣部、国家文旅部、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重大主题重点剧目或片(书)单的作品(项目),按文艺类别和作品规模进行奖励。
第六条 大连市荣获国家常设的全国性文艺奖项的作品可获相关奖励。
(一)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二)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
(三)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四)中国出版政府奖(国家图书奖)
(五)中国戏剧奖 (曹禺戏剧奖、戏剧梅花奖)
(六)中国电影金鸡奖
(七)大众电影百花奖
(八)中国音乐金钟奖
(九)全国美术展览奖
(十)中国曲艺牡丹奖
(十一)中国舞蹈荷花奖
(十二)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
(十三)中国摄影金像奖
(十四)中国书法兰亭奖
(十五)中国杂技金菊奖
(十六)中国电视金鹰奖
(十七)茅盾文学奖
(十八)鲁迅文学奖
(十九)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二十)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以评奖部门正式印发的有关文件为准。
第七条 代表大连申报参评全国面向国际交流、影响力大的文艺奖项的作品可获相关奖励。
(一)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
(二)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
(三)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金狮奖”
(四)中国国际马戏节
(五)其他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节庆文艺奖项
第八条 代表大连参加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认可(派出)的国际文艺类赛事、展演和重大艺术活动的作品,可获相关奖励。入选国家、省级重大主题重点剧目或片(书)单的作品(项目),可获相关奖励。
第九条 代表大连荣获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奖的作品。
第十条 代表大连荣获辽宁省文化主管部门常设的文艺奖项的作品和个人可获相关奖励。
第十一条 荣获大连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文艺奖项的作品和个人可获相关奖励。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文化活动,以及入选全市重大主题项目的文化单位和文艺团体,可获相关奖励。
第十二条 在公开发表、播映、演出方面达到以下要求的作品,可获相关奖励。
(一)文学作品(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艺理论评论、文艺评论、剧本)在《人民文学》《收获》《当代》《十月》《中国作家》《剧本》《诗刊》等全国重要文学期刊发表,或在《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学评论》《文艺研究》《文艺理论研究》《中国文艺评论》发表;被《新华文摘》《长篇小说选刊》《小说选刊》《散文选刊》等重要文学选刊转载;列入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重点出版物并公开出版的文艺类图书。
(二)戏剧入选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演(展)出;或在大连以外省市(副省级以上城市)演出,完成政府指令性演出任务,完成对外文化交流演出任务;或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相关频道黄金时段(19∶00-21∶00)播出,根据剧目的不同规模可获相应奖励。
(三)电影(含动画电影、纪录电影,下同)在全国城市院线放映,并取得较好票房收入。电影票房数据以国家电影局全国电影票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准。
电影在全国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放映,影片场次订购达到一定数量。影片场次订购数据以国家电影局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电影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段(20∶00-23∶00)播出。
(四)电视剧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20∶00-22∶00)、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19∶00-22∶00)播放;或在央视其他频道和省级以上电视台卫星频道黄金时段(19∶30-22∶00)播放。
(五)电视纪录片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20∶00-22∶00)、纪录频道黄金时段(20∶00-23∶00)、科教频道黄金时段(20∶00-23∶00)播放;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卫星频道黄金时段(19∶30-22∶00)播放。
(六)电视动画片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综合频道(16∶30-19∶00)播放;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少儿频道(16∶00-22∶00)播放;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其他频道、省级电视台卫星频道(16∶00-22∶00)播放。
(七)广播剧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央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或3家以上省级广播电台相关频率播放。
(八)歌曲入选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歌曲库,或入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组织的重大演出、重大活动。
(九)代表大连荣获国家级、省级文化主管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网络文艺类奖项的文艺作品可获相关奖励。
(十)舞蹈、杂技、曲艺(含非遗类、说口类、唱口类、韵诵类)、器乐曲(含影视剧配乐总谱和戏剧戏曲套曲)、交响曲、平面视觉(书法、美术、摄影、非遗等主题性集合项目)节目(作品)入选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艺赛事、评比类演(展)出,并获得一等奖级的文艺作品。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代表大连申报获选中宣部、省委宣传部重点文艺、出版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作品(项目),获得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文艺创作生产类专项资金扶持的作品(项目),每项配套扶持资金与国家、省级等额。
代表大连申报入选中宣部、国家文旅部重大主题重点剧目或片(书)单的作品(项目),按文艺类别和作品规模奖励扶持资金30-100万元;入选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重大主题重点剧目或片(书)单的作品(项目),按文艺类别和作品规模奖励扶持资金10-50万元。
第十四条 代表大连申报参评荣获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常设性文艺奖项,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荣获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的作品按所获奖金3倍标准奖励。
(二)荣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按所获奖金3倍标准奖励;荣获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按所获奖金2倍标准奖励。
(三)荣获其他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的作品,按所获奖金2倍标准奖励。
(四)荣获辽宁省文化主管部门常设的文艺奖项的作品,按所获奖金同等标准奖励。
(五)代表大连申报参评荣获全国面向国际交流、影响力大的文艺奖项的作品;代表大连参加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认可(派出)的国际文艺类赛事、展演和重大艺术活动的作品,按所获奖金同等标准奖励。
(六)荣获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文艺奖项的作品和个人奖励1-10万元。承担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文化活动,以及入选全市重大主题项目的文化单位和文艺团体,可获相关奖励20-100万元。
(七)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获奖作品未设奖金的,按文艺类别和作品规模奖励1-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在公开发表、播映、演出、展出方面符合条件的作品,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文学作品
1.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在《人民文学》《收获》《当代》《十月》《中国作家》全国重要文学期刊头题位置发表或被《长篇小说选刊》《小说选刊》全国重要文学选刊头题位置转载的文学作品,按每部(篇)5万元奖励。在非头题位置刊发或转载,按每部(篇)3万元奖励。
2.中篇小说、中篇报告文学、剧本。在《人民文学》《收获》《当代》《十月》《中国作家》《剧本》全国重要文学期刊头题位置发表,或被《新华文摘》《小说选刊》全国重要文学选刊头题位置转载,每部奖励3万元。在非头题位置发表或转载,每部奖励2万元。
3.短篇小说、短篇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艺理论评论、文艺评论。在《人民文学》《收获》《十月》《当代》《中国作家》《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学评论》《文艺研究》《中国文艺评论》《文艺理论研究》《诗刊》头题发表,或被《新华文摘》《小说选刊》《散文选刊》头题位置转载,每篇(首)奖励2万元。非头题发表或转载的,每篇(首)奖励1万元。
4.列入国家、省级重点出版物并公开出版的文艺类图书,国家级每部奖励10万元,省级每部奖励3-5万元。
(二)戏剧
1.入选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演(展)出,根据戏剧种类、规模体量,每部奖励20-30万元。入选省级(大区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演(展)出,每部奖励5-10万元。
2.自行在境外、大连以外的副省级以上城市演出,根据戏剧种类、规模体量,每场奖励1-2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100万元。
3.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有关频道黄金时段播出,根据戏剧种类、规模体量,每部奖励5-10万元。
(三)电影
1.在全国城市电影院线放映。票房收入1500万元以上 3000万元以下,每部奖励20万元。票房收入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每部奖励100万元。票房收入超过5000万元,每部奖励200万元。
2.在全国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放映。自影片订购起始时间起一年内,影片场次订购达到10万场,每部奖励20万元。自影片订购起始时间起一年内,影片场次订购达到5万场,每部奖励10万元。
3.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每部奖励20万元。
4.属于重大历史或现实题材、英模典型人物、大连地方特色历史文化题材的,社会效益明显的,可适当降低票房及订购标准。
(四)电视剧
1.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播放。每集奖励10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400万元。
2.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播放。每集奖励8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320万元。
3.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其他频道、重点省级电视台卫星频道黄金时段播放。每集奖励2万元;其他省级电视台卫星频道黄金时段播放。每集奖励15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80万元。
(五)电视纪录片
1.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播放。每集奖励10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200万元。
2.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纪录频道、科教频道黄金时段播放。每集奖励8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160万元。
3.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其他频道、重点省级电视台卫星频道黄金时段播放,每集奖励2万元;其他省级电视台卫星频道黄金时段播放,每集奖励15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40万元。
(六)电视动画片
1.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综合频道播出。每分钟奖励0.1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50万元。
2.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少儿频道播放。每分钟奖励0.08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40万元。
3.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其他频道播放,或在省级电视台卫星频道播放。每分钟奖励0.04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20万元。
(七)广播剧
1.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央电台、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际广播电台播放。每集奖励3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15万元。
2.在3家以上省级广播电台播放。每集奖励2万元,累计奖金不超过10万元 。
(八)歌曲
1.入选中宣部组织的主题歌曲推荐曲目。每首奖励8万元。
2.入选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重大演出、重大活动,或入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组织的传统节日联欢会(晚会)。每首奖励6万元。
(九)网络文艺
代表大连获国家、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网络文艺类奖项的文艺作品,按照文艺类别和作品规模,每项奖励3-50万元。
(十)其他综合类别
舞蹈、杂技、曲艺(含非遗类、说口类、唱口类、韵诵类)、器乐曲(含影视剧配乐总谱和戏剧戏曲套曲)、交响曲、平面视觉(书法、美术、摄影、非遗等主题性集合项目)节目(作品)入选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演(展)出、评比,并获得一等奖级的,视文艺类别和规模,每项奖励2-5万元。
第四章 奖励申报审核
第十六条 奖励由著作权人(含个人、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方式为:对照奖励条件填报《大连市文艺精品扶持奖励申报表》,由各相关单位组织报送市委宣传部。其中,著作权人属于市直宣传文化系统单位的,依照归口管理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报送。著作权人属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的,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党委宣传部门组织报送。
第十七条 申报奖励作品应确保著作权、荣誉权清晰,并通过唯一渠道申报,不得多头报送。
(一)市内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作品,由主要创作生产单位申报,各参与合作单位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说明。
(二) 与市外多家单位联合出品的作品,大连出品单位(团体或个人)须有国家级、省级各类评奖申报权,经版权持有者授权后,由该作品的大连出品方归口申报。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依据。
(一)作品样本。
(二)证明作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原件照片。
(三)证明作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演出合同原件,购片、播出、用稿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戏剧商演须有相关正式合同、演出现场照、公共平台售票依据证明等。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审批程序:市委宣传部组建评审专家库,按项目类别随机抽取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对申报作品情况进行甄别评定;市委宣传部综合评审组的评定意见,报经部务会审定批准后,明确年度奖励项目和奖励扶持额度;拟奖励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奖励。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委宣传部负责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申报评审工作(2022年申报从2020年9月1日开始,至2022年8月31日止,以后每年以此类推),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名录和额度,在年度预算编制前向市财政申报资金预算。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下达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组织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盖章。以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一经查实,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虚报者五年内不得再申报,报送单位负责追回冒领奖金,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配套扶持奖励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当年项目未完成、需要在下年度继续执行的项目单位,须向市委宣传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委宣传部、各区市县宣传部门、市直宣传文化系统相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承担监督责任。在申报项目时须一并申报绩效目标,市委宣传部负责年度全市申报的整体项目绩效目标,各区市县宣传部门、市直宣传文化系统相关单位负责申报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绩效目标。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中共大连市委宣传部《关于表奖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获奖作品的暂行办法》(大宣发〔1997〕57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