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深入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以“爱国主义”为主题的法律,为全面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根本行为规范和有力法治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新时代必须依靠法治方式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倘若脱离法治导向、法治机制、法治文化、法治秩序抽象地谈论爱国主义教育,不但难以产生兼具权威性与稳定性的效果,而且也会降低公众践行爱国主义行为的自觉意识。虽然爱国主义教育法正式施行后,爱国主义教育已正式纳入法治化轨道,但是增强爱国主义教育内在驱动力、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合法性、防范和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风险都需要不断深入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
深入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思想基础
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进程中,深厚坚实的理论基石、与时俱进的思想指引以及源远流长的文化滋养,共同构筑起其稳步前行的有力支撑。首先,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关于法律与国家关系的论述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石。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确保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在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进程中,这一理论启示我们,国家应运用法律手段来明确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使爱国主义教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并确保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其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直接指导。习近平文化思想强调了文化自信的重要性,指出爱国主义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人们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这一思想明确了爱国主义教育应涵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的内容,为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范围划定了清晰的界限。而习近平法治思想则强调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了爱国主义教育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使爱国主义教育能够依法进行,有法可依。同时,也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提供了具体的方法指导,包括明确教育的主体责任、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和平台载体、建立健全相关的惩罚和激励机制等,从而为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指明了清晰的实施路径。最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等思想精华则为其源源不断地注入了强大而深厚的文化力量。“出礼入刑”促使人们在爱国行为上形成一种内在的自觉约束与外在的强制规范相统一的意识。“隆礼重法”则突出强调既要弘扬爱国主义的道德礼仪,让人们从内心深处尊崇和热爱祖国,将爱国之情融入日常的行为举止和道德观念之中,又要重视法治建设,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顺利开展。
深入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面临的现实挑战
尽管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在理论建构与政策推进层面已取得显著进展,但其深入实施仍面临价值导向效能释放不足、体制机制协同不畅、场景建设浸润乏力及协同保障体系薄弱等多维现实挑战。于价值导向维度而言,当下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秉持的基本导向,是以倡导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法治本应具备的强劲外在驱动效能尚未得到全方位释放,致使法治在价值引领层面,无法淋漓尽致地施展其约束与激励作用,爱国主义教育的深度与广度拓展受限。聚焦体制机制层面,现行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机制大多还依赖从道德维度的“应然性”视角开展教化,模式略显单一。道德与法治之间本应畅通无阻的融合路径,如今却梗阻重重,二者未能形成有机协同、高效联动的运作体系,极大削弱了教育效果的转化与巩固。聚焦场景建设方面,当前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场景在隐性浸润、文化涵育这两方面功能亟待强化。日常生活场景里,普通受众很难切身感受到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巧妙融入,教育与生活之间存在明显的隔阂,无法让受众在潜移默化中厚植爱国情怀。再看协同保障领域,现阶段爱国主义教育法治秩序的维系主要依靠主干法律的引领带动,配套性法律规范却零零散散,各协同要素之间缺乏系统性整合,难以形成稳固而强劲的支撑合力,使整个保障体系稍显薄弱、后劲不足。
深入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有效策略
为有效破解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在价值导向、体制机制、场景建设及协同保障等领域的现实困境,需从法治导向重构、德法融合机制、日常生活浸润及要素协同整合四个维度系统施策,构建“奖惩并施、德法互促、润物无声、协同发力”的立体化推进路径。首先,应建构“奖善罚恶并重”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导向,引导和规范爱国主义行为,为其推进提供外在驱动力。在当今社会,我们既要对那些积极践行爱国主义的行为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奖励,以激励更多的人投身于爱国事业之中。同时,对于那些损害国家利益、破坏爱国主义氛围的行为,也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从而引导和规范爱国主义行为,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推进提供外在驱动力。其次,应健全“德法互构互融”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机制,为其推进提供内在驱动力。在爱国主义教育中,道德的引导作用不可或缺,而法律的规范作用则更为有力。通过将道德与法律相互融合,构建起一套完善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机制,能够更好地发挥两者的优势,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推进提供内在驱动力。再次,应培育“日常生活指向”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文化,为其推进提供隐性浸润。爱国主义并非遥不可及的宏大叙事,而是体现在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之中。通过培育具有日常生活指向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文化,让人们在日常的行为中感受到爱国主义的力量,从而潜移默化地增强人们的爱国情怀,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推进提供隐性浸润。最后,还应构建“要素协同整合”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秩序,为其推进提供显性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涉及多个要素,包括教育、宣传、法律制度等,只有将这些要素协同整合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为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推进提供显性保障。
(段中卫、王艺涵,作者分别系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