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市场主体安心安身安业——以更高标准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报道之二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事关全局发展的战略位置,省委明确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努力营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

法治良好,是更高层次的营商环境。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离不开法治护航。近年来,我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扎实推进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抓手,营商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与广大群众、市场主体的期盼与需求还有不小差距。

前不久,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报告》时指出,整体看,我省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有明显提升,投资吸引力和市场主体的满意度也在不断增强。同时也要看到,与发达地区横向比较,我省营商环境建设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服务效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

如鱼饮水,冷暖自知。对这几年我省营商环境的变化,投资者最有发言权。

在采访中,大连市某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这几年,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联合执法检查解决了以往条块分割执法体制带来的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但随后,这位负责人话锋一转表示:“对于政府服务效能的进一步提升,感觉仍有很大空间。比如‘放管服’改革有瓶颈,‘一放了之’‘明放暗不放’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有些部门办而不决、拖而不办现象仍时有发生……”

营商环境建设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以良法推动善治,让市场主体安心安身安业,着力创造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辽宁仍需持续发力。”采访中,不少人士直言,“就目前情况而言,辽宁法治化营商环境仍存在体制机制短板,法治辽宁、诚信辽宁建设任重道远。我们仍需抓住关键问题补齐短板,出重拳实招优化营商环境,并以此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从根本上解决阻碍辽宁振兴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出重拳补短板,从何处发力?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闫海认为,法治良好的基本要求是加强对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双向约束,一方面要求政府做到严格依法治理、依法办事,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另一方面要严格监管市场主体,加大执法力度,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这首先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提高各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有专家指出,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一些干部法治观念淡漠,不依法律依关系,不讲规则讲人情;有的地方政府诚信不够,缺乏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招商引资时承诺不践诺,超职权承诺,落实中不兑现。破解这些顽症痼疾要求政府不能“任性”、新官必须理旧账,必须靠法律的刚性约束,强化履约监督。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诚信体系,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营造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市场主体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参与者和守护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要强化诚信意识,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尽力。

对此,省委指出,在约束政府的同时,也要依法约束企业,必须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付出相应的代价,让守信者一路绿灯、越来越便利,才能涵养良好的信用环境。闫海认为,对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活动保护的同时,应继续加强对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工作,预防区域内重大违法事件、风险事件发生。

近几年,我省不断通过改善法治环境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应该看到,执法随意、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依然存在。专家学者认为,亟须把法治贯穿到市场经济各环节各领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倡导用法治的方式让市场主体形成稳定预期,让他们放心投资兴业。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刘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创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发力。比如最高检提出,要加强非公经济平等保护,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但在具体法律层面,对于逮捕条件、不起诉条件虽有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有必要明确一些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的标准,以确保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有据可循。”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只要持续加强法治建设,以更有力的法治举措优化营商环境,就能为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蓬勃发展厚植土壤,为辽宁振兴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编辑:谭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