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新冠疫情在美国法院滥诉中国政府——彻头彻尾的违反国际法行为

黄 进

今年3月以来,美国的一些议员、政府官员、媒体、智库及非政府组织不断就新冠疫情散布“中国责任论”“中国赔偿论”。在他们的推波助澜下,在美国已出现多起就新冠疫情针对中国政府提起的要求追责和巨额赔偿的法律诉讼。

据媒体报道,美国密苏里州司法部长以官方身份在密苏里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中国,要求中国政府为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负责并予以赔偿,一个国家的地方政府通过其国内法院向一个主权国家追责,极为罕见。当前,与新冠疫情暴发扩散相关的科学问题正逐渐演化成为要求中国担责赔偿的国际政治与舆论议题,成为国际反华势力操纵舆论的热点。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这场“法律战”可以说是个别国家的国内法与普遍适用的国际法之间的对抗战。法律大别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各个国家的,用于规制和处理自己国内的事务。而公认的国际法是各个国家意志协调的结果,是国家之间适用的法,用于处理国际事务。目前在美国法院提起的针对中国政府的诉讼都是基于美国国内法提起的滥诉,这种无视公认的国际法、滥用一国国内法起诉外国主权国家,由国内法院来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事务,实际上是以国内法对抗国际法,以国内法治抗衡国际法治,以国内秩序颠覆国际秩序,以单边主义替代多边主义。这是美国奉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丑恶表现,是对二战后建立起来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极大破坏。

就新冠疫情在美国法院起诉中国政府不仅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严重违反国际法、侵犯中国主权。

一、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治理自己国家的权力,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平等权力。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早在1643—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制定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就确立了国家主权独立、平等的原则。二战后《联合国宪章》第2条再次确认了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而且该原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第一条。按照这一原则,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主权行事,不受任何其他权威的命令强制,也不容许外来干涉;在主权国家内,排除任何其他国家或者其他权威行使主权的权利;主权国家只有根据自愿,其主权的权利的行使才可以受到限制;主权国家不能被强制把涉及它的国际争端提交仲裁或者司法,非经其同意,它的行为或者财产也不受外国法院管辖;国家主权的完整性是不容侵害的,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剥夺或者削弱国家的主权。由此可见,在美国法院针对中国政府提起的诉讼,特别是美国密苏里州司法部长以官方身份在密苏里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中国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国国家主权,违反了国际社会公认的、《联合国宪章》确认的国家主权原则,是彻头彻尾地违反国际法的不法行为。

二、违反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其理论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因为古罗马法谚讲得很清楚:“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按照这一原则,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和执行豁免权,反言之,一个国家的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除非后者同意。显然,根据这一原则,因为中国享有国家主权豁免,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不能受理美国公司或者个人针对中国政府提起的诉讼,更不能受理美国密苏里州司法部长以官方身份对中国政府提起的诉讼。目前,虽然世界上有部分国家采取限制豁免立场,即对外国的商业行为或者私法行为不给予豁免,但仍有相当多的国家坚持绝对豁免立场,中国也主张绝对豁免。但即便如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说,中国政府的抗疫行为属于主权行为或者公法行为,而非商业行为,仍然享有国家主权豁免,美国法院根本无权行使管辖权。

三、“中国责任论”没有国际法依据

目前就新冠疫情在美国法院针对中国政府提起的多起诉讼,无论是美国民间提起的,还是像美国密苏里州司法部长这样的官方提起的,都是建立在所谓“中国责任论”基础上的,就是说中国政府对新冠疫情全球蔓延负有责任,要“追责”。他们自以为是地认为,新冠病毒来源于中国;中国政府隐瞒疫情不作为,中国政府未能履行国际通报和防控义务而导致新冠病毒全球扩散;由于中国政府的防控行为不当并违背人道准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毫无事实根据和国际法依据的指责。

对于“中国责任论”,我们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新冠病毒的起源地国家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责任问题。尽管中国首先报告新冠疫情,但新冠病毒是否起源于武汉,尚无定论,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科学界至今尚未确定新冠病毒起源地。本来,新冠病毒来源是应该由科学家探究和回答的事情,不应政治化。而且,从国际法上讲,病毒起源地是否确定,无关国家责任。国际法上并无任何关于病毒起源地国需要对其他国家的疫情蔓延损失承担国家责任的规定,不存在所谓疫情首发国的“国家责任”问题。即便武汉首先报告疫情,中国也无需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更何况新冠病毒源头尚未确定。上世纪80年代,艾滋病首先在美国发现并蔓延至全世界,国际社会从未要求美国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中国政府对新冠疫情的通报和防控符合《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中国是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当然应该遵循2005年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当发生疫情时及时向世卫组织通报信息。根据该条例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成员国的核心义务是通报义务,即每个成员国应当评估本国领土内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以现有最有效的通信方式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24小时内向世卫组织通报在本国领土内发生、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所有事件,以及为应对这些事件所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通报后,成员国应当继续及时向世卫组织报告它得到的关于所通报事件的确切和充分详细的公共卫生信息,在可能时其中包括病例定义、实验室检测结果、危险的来源和类型、病例数和死亡数、影响疾病传播的情况及所采取的卫生措施;必要时,应当报告在应对国际关注的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面临的困难和需要的支持。同时,在出乎预料或不寻常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信息共享方面,成员国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其领土内存在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出乎预料或不寻常的公共卫生事件,不论其起源或来源如何,即应向世卫组织提供所有相关的公共卫生信息。2020年4月6日新华社公布的《中国发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推进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纪事》显示,在同世界携手抗疫过程中,在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分享防控经验、推进疫情防控国际交流合作方面,2019年12月底武汉市疾控中心监测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12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流行病信息系统就获得关于中国武汉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报告。2020年1月3日中国就定期与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组织以及中国港澳台地区及时、主动通报疫情信息,而且,中方开始定期向美方通报疫情信息和防控举措。事实胜于雄辩,中国充分及时有效地履行了《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三,按照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在国际社会活动中,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说国家责任。国家责任制度对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法律秩序、预防和纠正国际不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任何国家因某一行为引起国家责任,需要有两个构成条件:一是该国这一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也就是该国的行为违反了其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二是这一行为可归因于或者可归责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上述可知,中国很好地履行了《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国际不法行为,当然就不可能对新冠疫情在美国的大暴发乃至在全球的蔓延承担任何国家责任。实事求是地讲,美国新冠疫情发展到今天如此严重,完全是美国政府自身的问题。中国自1月初开始就定期向世卫组织和美国等国家通报新冠疫情,美国很早获知中国的新冠疫情信息,并一直获得持续的更新信息。而且,世卫组织从一开始就迅速果断地做出反应,向世界发出了警报,1月30日宣布新冠疫情为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以,美国完全有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新冠疫情的蔓延,但其没有利用好这个时间窗口,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应对,导致新冠疫情在全美大暴发。美国因新冠疫情招致的损失,是美国自身失策造成的,与中国对新冠疫情的处置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新冠疫情全球蔓延。中国是这场新冠疫情的受害者,对新冠肆虐之害有极为深刻的感受。人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唇齿相依、休戚与共。新冠病毒是全球人民共同的敌人,世界各国及其人民唯有同舟共济、团结合作、守望相助、齐心协力,才能有效抗疫,最终战胜这个共同的敌人。我们坚决反对将疫情政治化,甩锅抹黑他国,上演违法追责闹剧。在新冠疫情继续肆虐的艰难时刻,我们仍然希望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坚守二战后建立起来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守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及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坚守良法善治下的多边主义和全球治理,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作者为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

编辑:谭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