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必须祭出重典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惩治犯罪。

《意见》提出,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近些年,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新闻层出不穷,出现频率极高。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背景是,伴随着大量高层新式小区的建立,中国人改善了居住条件,住进了高层住宅。这本是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但与此同时,住在高处的不少居民,其素质却并没有随之升高。在很多小区,高层抛物现象可谓常见,小到纸巾、烟头,大到灭火器、菜刀、自行车、家用电器,都曾出现在公开报道中。

据社区的观察人士分析,有三类群体是高空抛物的主要来源:一是一些跟子女到城市生活的老人,在农村习惯了往家门外丢东西,住进高楼没意识到问题严重性;二是住进高楼多年的年轻人,有时抱着侥幸心理,趁天黑随手就把外卖、快递等生活垃圾往外扔;三是缺乏教育的“熊孩子”,因为家长疏于管理,孩子不知轻重,随意往楼下丢东西。

由于原因很多,人群分散,所以要治理好高空抛物,必然需要多管齐下,防治结合。例如,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以此来威慑高层住户不要乱扔东西;在小区加强宣传,尤其是注重社区和家庭教育,让老人和孩子们养成好的习惯。此外,在一些小区已经出现了在低层安装防护网的做法,的确,防护网可以有效拦截一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

但是,设置监控也好,教育宣传也罢,安装防护网也行,最终都还是不能缺少法律这一后盾。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意见》强调也要依法定罪处罚,例如,发生高空坠物的原因与物管、施工单位未能尽到法定或约定义务,而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而对于高空抛物,则鉴于其主观上有意为之,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才足以震慑高层住户。今年3月28日,在江西南昌,一男子将停放在四楼半楼梯间的共享单车扔下楼,砸中正好路过该处的78岁老人,老人送医抢救无效身亡。最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男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于该男子存在故意抛物的行为,缓刑的判罚引发了不少争议。

同样是图省事,2015年,河南许昌一装修公司的安装工董某,图省事将建筑垃圾从6楼扔下时,将楼下的物业保洁员砸成重伤致死。为此,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在董某积极赔偿和获得死者家属谅解后,判处董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一量刑同样引发了纷纷的议论。

为此,《意见》列举了几种高空抛物情景,应当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有了最高法的明示,城市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治理就有了更明晰、更充分的法律保障。也只有在重典之下,都市人“头顶上的安全”才可以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

编辑:谭丽艳